委托行政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以及《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你局实施:
一、委托实施事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含后置现场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补领、更正、证书发放等。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1月15日至2029年11月14日。
三、委托期间有关事项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进行监督;
(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