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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宣传案例十二: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消费者有权退款

发布日期: 2015-12-22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例

  消费者莫小姐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交了3000元,1年内分10次消费完毕,但消费者做了5次美容后,美容院搬迁了地址,并让消费者到新址继续接受服务,消费者觉得新址太远,要求退回剩余费用,但美容院却表示可以额外提供一些服务给予补偿,但拒绝退款。莫小姐不知道该美容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

  新《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1.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2.根据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完全履行,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例如本案例中美容院擅自变更服务地址;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人去楼空等,导致消费者权利落空。

  相比《合同法》,新《消法》第5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选择权,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但经营者因停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不利,选择终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对于本案例的莫小姐而言,如果其认为美容院提供的条件能够接受的,可以选择继续接受服务,这视为莫小姐同意美容院对合同服务内容作出的变更;但如果莫小姐认为不能接受的,则可以要求美容院退款,美容院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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