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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宣传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发布日期: 2015-07-06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例

  消费者刘小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登记了自己的姓名、电话等资料,希望通过该公司租赁一套房屋居住,该公司介绍了几套房子,但刘小姐都觉得不合适。之后刘小姐通过朋友找到了住房,便与该中介公司解除了服务合同。但令刘小姐想不到的是,接下来却不断接到其他中介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要租房,令其不胜烦恼。刘小姐怀疑是之前的中介公司泄露了她的资料,但不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新《消法》第29条是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为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民法通则》对个人姓名、肖像使用的禁止性规定等。所谓“正当、必要”,是指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采用合法、公平的手段,收集信息前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使用目的,不得收集、使用与消费交易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所谓“消费者自愿”,是指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二是经营者应当确保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首先,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即除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授权外,收集信息的主体不得披露数据,不得将其用于与最初收集时预定目的不符的其他目的。

  其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的骚扰。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商业信息的传播成本大大降低,但也给消费者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的权利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保证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的侵扰,新《消法》第29条第3款作出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从而保障了消费者免受商业信息侵扰的权利。

  因此,对于案例中的刘小姐而言,如果房屋中介公司确实未经其同意而向其他中介公司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其除了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向工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新《消法》第56条第9项的规定追究该公司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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