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9月,李先生在广州某4S店以147万元购买了某品牌的一款轿车,后开回湛江使用。2015年1月13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发动机抖动现象,车内屏幕提示“小心驾驶,无法获得完全的传动功率,请至售后服务检查”。李先生遂将该车送往湛江某4S店检修,维修技师未查出故障原因。及后,由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再出现发动机抖动情况,李先生又将该车送修了3次。湛江某4S店维修技师先后更换了点火线圈、火花塞,仍不能确定故障原因,最后建议李先生将车开回销售该车的广州4S店维修。
2015年3月23日,李先生将车送回广州某4S店检修,并要求该店提供备用车,但该店接待人员不但未提供备用车,还在未查出故障原因的情况下,就让李先生当天提车离开。李先生只好从广州开回湛江,但途中发动机又出现抖动,不得不于次日再次将车开回广州修理。该车在广州某4S店检修耗时5天,始终未查出故障原因。李先生要求退车,遭4S店拒绝。
双方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分歧一:究竟送修了两次还是五次?李先生称,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自己送修车辆达五次之多,但只拿到两张维修记录单。李先生认为自己实际送修车辆五次,即使有几次未更换零部件,但车辆的电脑锁定等都被处理过,因此理应计入维修次数。而4S店称,经查阅,李先生车辆的送修记录只有两次,总检修占用时间未超过35天,并给出操作依据:一是对于未更换零部件的送修,4S店不出具维修记录单,也不计入维修次数;二是对于没查明故障的送修,不计入维修天数。
分歧二:是否因同一质量问题送修五次?李先生认为,自己五次送修车辆都是因为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抖动,并且车内屏幕每次都出现相同的故障提示,以上可以说明该车因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送修了五次。而4S店称,很多情况都可能导致车内屏幕出现同样的故障提示,但并不能就此证明发动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举例油品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发动机抖动。
分歧三:发动机多次出现抖动是否达到退车标准?李先生认为,车辆发动机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抖动情况,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并且反复送修都不能排除故障,4S店应负责退车。而4S店则认为,发动机抖动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因此未达到退车标准。并且,已通过排除法推测车辆故障是由积碳引起,清除积碳后应能解决发动机抖动问题。
分析:首先,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4S店即使没有更换汽车零部件,也应向消费者提供书面修理记录。
其次,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1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李先生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反复出现抖动现象,并因此累计送修5次,应属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送修,因而有权要求换车。
第三,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第1款“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第5条“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主要故障模式:制动失效、转向失效、动力失效、安全装置失效、车辆火灾、视野丧失、车辆姿态失控”,李先生的汽车发动机抖动虽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属于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因而可由销售者负责更换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