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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商品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 2016-08-24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来源: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市消委会

  案例:消费者钟先生2015年9月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了一辆江铃域虎2.4四驱车。2016年5月25日其前往该店欲购买空气滤芯总成一个,购买后在其他维修厂维修。该店工作人员告知:公司规定不对外出售零件,拒绝出售,并告知该店的零件仅供到店的车辆维修时进行更换。消费者不满,向当地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于5月26日到该4S店调查,发现该店售后服务营业场所张贴有“江铃汽车售后服务常用零件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表”公示,内有“空气滤芯总成198元/个”。营业场所没有张贴告示说明“相关零件仅供维修使用等字样”。

  疑问:如果经营者有将零件摆放出来展示或者以广告方式公示品种数量并标明价格,消费者前往购买时商家表示不卖,经营者是否担责?

  分析:对于该案例,本中心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经营者在店内摆放零件展示并张贴零售价格表的行为构成要约。《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案例中,经营者打开店铺营业,展示了零件商品并标明价格,且未在店内标明“相关零件仅供维修使用等字样”,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和社会习惯理解,这是经营者向不特定人发出了销售汽车零件的要约,具有订约能力的任何人均有理由相信,只要向经营者作出承诺,经营者就会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其次,具有订约能力的消费者向经营者作出承诺后,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案例中,消费者钟先生在该店购买了汽车,之后来到该店提出购买一个空气滤芯总成,这是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通过提出购买零件的行为向经营者作出了承诺,该承诺即时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再次,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售零件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由于消费者作出承诺后合同成立,而该合同的效力并未附条件或期限,因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需要的零配件,而消费者要支付对价,但是该经营者却以公司规定不对外出售零件为由,拒绝出售零件,这就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事实上,对于案例中经营者的这种反常行为,工作人员的说话道出了实情,即“该店的零件仅供到店的车辆维修时进行更换”,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需要购买零配件,就必须在该店更换或者维修,经营者通过这种手段来赚取更多的利益。但是经营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如经营者坚持该违法行为不予改正的,接受投诉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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