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探索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公治机制,结合市工商局工作实际,在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