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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0-05-26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4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43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水电气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价目表。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并做好电费收费价格公示工作。

  二、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广州供电局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

  三、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法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希望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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