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管〔2015〕257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5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10.194.212.88:8080/publicfiles/gzaic_gov)“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照《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提交2015年度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指引》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填写后提交给该工商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五、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及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报信息、及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本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