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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2-22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穗工商外通告〔2016〕1号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5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常驻代表机构2015年度报告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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