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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

发布日期: 2016-07-01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穗工商管〔2016〕174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5年度报告工作已于6月30日结束,仍有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提交2015年度报告并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须在2016年7月30日前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对未提交2014、2015年度报告且未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清理。清理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交年度报告的,请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10.194.212.88:8080/publicfiles/gzaic_gov)“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在线填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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