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2-20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依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主体抽查应当依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广州市红盾网向社会公布,并由各业务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市场主体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严格限制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在区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工商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工商所开展所内随机等多种方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工商所应自辖区市场主体成立或迁入之日起30日内在市场主体监管系统进行认领,各级企管部门应做好对认领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工商所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促进辖区范围内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主体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业务处室(科室)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抽查或日常监管抽查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二)抽取名单。业务处室(科室)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

  (三)派发名单。业务处室(科室)将抽查名单逐级派发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抽查任务制定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方式、内容。

  (五)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六)录入结果。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规定程序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监管系统。

  (七)公示结果。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红盾网向社会公示。

  (八)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为开业状态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但应列入定向抽查范围。但经检查发现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包括在抽查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市场主体名单由制定抽查计划的业务处室(科室)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随机抽取,并逐级派发至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抽查计划,认真制订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按照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及时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人员,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情况。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情况检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对抽查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二)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

  (三)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四)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

  (五)商标使用行为;

  (六)广告经营行为;

  (七)合同履行情况;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情况;

  (九)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记录检查情况并按规定录入业务系统。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属地工商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报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标记“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户市场主体抽查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红盾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将结果在本系统或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工商局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工商所网格化巡查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