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17〕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经申报系统检查通过后即可使用。
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涉及负面清单(见附件)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外,自行申报地址、联系人、所有权人、法定使用用途、有关情况说明等5项基本信息即可登记,申请人承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实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
除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外,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对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商事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也可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对“经营范围库”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定期收集归纳商事主体的个性化经营范围表述,并将其纳入到“经营范围库”形成规范表述。
四、支持新型金融业态发展
商事主体申请从事涉及证券、银行、期货、保险等11项广州市保留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金融等部门实行联动审批。金融部门向工商部门推送前置许可信息后,工商部门即可予以受理登记;申请从事其他经营范围的,实行“先照后证”。对商事主体从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核准登记。
五、支持商事主体改制上市
工商部门为有限公司上市办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可直接依照申请,按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定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金融等部门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保荐上市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的相关手续,助推股份有限公司快速上市融资。
六、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型
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发展,对于申请转型为公司制的个人独资企业,允许其名称保留原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增加“有限公司”;在住所不变的情况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型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
七、推行商事主体设立“容缺登记”
对新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试行注册登记“容缺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时,申请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工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时限,申请人承诺按期补正材料后,工商部门预先受理并作出核准决定。
八、推行商事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主流信息技术为支撑,依托互联网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平台,优化审批流程,数据实时共享,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归档、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模式。
九、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一体化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审批(备案)信息互相推送,实现工商、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结果互认。
十、支持南沙自贸区先试先行
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对标国际先进营商规则,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改革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在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先试先行。
十一、开通重点企业准入“绿色通道”
建立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服务群、新兴企业的投资项目服务群,为在广州投资重大、新兴项目的企业、总部企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等主动、定期宣传企业登记的新政策、新规范、新要求;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项目服务群,对广州市国有非公司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出资重组等提供便利服务。由市工商局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金融、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为上述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提前介入、咨询指导、解答难题、专人跟进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自主申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自主申报事项的提交材料和承诺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经营资格,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将被列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