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市监规字〔2019〕2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0日
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用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用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电梯使用状况,随机选取10%-30%的在用电梯,依照通用检验规则中若干涉及安全的指标开展监督检验,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电梯实施的监督检验。
电梯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分为日常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检验。
日常监督检验,是指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依照工作计划中设定的重点检验领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开展的监督检验。
专项监督检验,是指除日常监督检验外,根据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信息通报,以及各类事故案例,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特定的在用电梯类型或技术指标实施的监督检验。
日常监督检验应每年开展,专项监督检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二章 监督检验的组织
第五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分市、区两级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组织开展上级及本级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并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验电梯选定、整改跟踪处理、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监督检验的重点:
(一)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展览馆、公园、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电梯;
(二)组织承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场馆、宾馆、酒店等场所中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四)超高层建筑中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制定《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附件1),明确监督检验的项目、要求与方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状况、安全技术发展情况、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状况等,对日常监督检验项目、数量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专项监督检验,由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和细则。
第九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电梯监督检验计划进行统筹,避免重复抽查。
第三章 监督检验的实施
第十条 检验机构负责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进行现场检验,并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的组织、跟踪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定2名在用电梯监督检验负责人,其中1名人员负责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另1名人员负责相关文书、记录的报送、跟踪和整理工作;
(二)根据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验计划和专项监督检验计划,做好具体工作安排,统筹安排暑假、国庆、春运等重要节假日或时段前、后的检验任务;
(三)现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相关单位实施检验前,主动向被检验单位出示《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委托书》(附件2);
(四)严格按照监督检验项目要求,真实、准确、清晰地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检验记录,如实上报监督检验结果,并对监督检验结果负责。对涉及第十六条中有关停止使用情形的,应当通过拍照、当事人签名确认等方法锁定现场情况,并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验后处理工作;
(五)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尽量减少对被检验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六)对监督检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检验计划信息;
(七)不得泄露监督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检验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告知监督检验结果。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中现场安全的有关程序,做好现场防护,保证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3),由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签字确认。签字前,检验人员应当就监督检验情况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经监督检验未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流程结束,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记录由检验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经监督检验存在不符合项目的,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应当立即整改并申请复检。
(二)存在需要停止使用情形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同时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电梯停用意见书》(附件4),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见证材料提交在用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属于需要停止使用的情形:
1.非法制造的电梯;
2.超期未检、经定期检验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3.短接设备安全回路的电梯;
4.乘客电梯制动器制动功能失效、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失效等存在明显隐患,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电梯。
第十七条 现场不具备监督检验条件,如停电、现场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作业等,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检验人员可终止监督检验,如实记录上述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监督检验通知后应当对被抽查电梯进行临时停用,做好乘客疏导措施。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派出至少2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护保养人员配合开展工作,维护保养人员应对检验现场采取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在用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督检验后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使用管理单位复检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可以通过现场复查、资料核查等形式实施。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汇总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使用管理机构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本次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检验机构或专家进行复验,并在30日内出具复验结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机构汇总报送的结果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涉及电梯使用及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或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应当将监督检验结果、监督检验原始资料(包括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电梯停用意见书等)及时归档,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监督检验工作造成影响或对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2.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委托书
3.在用电梯监督检验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4.电梯停用意见书
附件1
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一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项目 | 抽查内容与要求 | 抽查方法 |
1、维护保养记录 | 电梯维护保养按照TSG T5001-2017的要求进行半月保养。 | 查看有无半月维保记录,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保(即记录是否齐全),半月维保记录项目是否符合TSG T5001要求。 |
2、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
3、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1)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
4、应急救援试验 |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空荷工况下,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1)目测;
(2)在空载工况下,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5、制动器 | (1)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2)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1)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2)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
6、门的锁紧、门的闭合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3)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4)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1) 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4)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5)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
7、超载保护装置 |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1)通过模拟试验,检查电梯超载功能是否有效,且轿厢内能否发出超载提示,以及检查层门的开闭情况;
(2)如果空载上行试验轿厢制动距离过长(钢丝绳在曳引轮上打滑造成的除外),或者轿厢明显严重装修时,电梯的超重保护功能还应通过载人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
8、电气安全装置 | 当GB7588-2003附录A所述电气安全装置(除层门、轿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外)中的某一个动作时,应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行,制动器的电源也应被切断。 | (1)检查电梯机房控制柜接线情况,是否存在有短接线情况,是否存在有短接行为;
(2)随机抽查至少3个电气安全装置,验证电气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
9、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用卷尺测量,至少抽查三层。
(1)对于水平中分滑动门,测量点为轿厢地坎、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至井道壁,取最大值;
(2)对于水平滑动旁开门,测量点为轿厢地坎、门关闭端的轿厢门框架、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至井道壁,取最大值;
(3)如果安全触板或光幕只有使用工具才能被拆卸,则可认为是组成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一部分。 |
10、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
11、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
12、速度测试 |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承载0.5倍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 用速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
1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模拟动作试验 |
14、空载运行试验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1)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
15、门滑块状况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
16、空载曳引力试验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空载轿厢提升,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曳引机停止旋转。 |
1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
18、铭牌、标志 |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 目测 |
19、缓冲器 | (1)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3)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1)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2)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3)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
20、井道安全门 |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1)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
21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
22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
23减速箱漏油 | 电梯正常工作时,减速箱除蜗杆轴伸出一端允许有轻微的渗漏油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 目测 |
二、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项目 | 抽查内容与要求 | 抽查方法 |
1、维护保养3记录 | 电梯维护保养按照 TSG T5001-2017 的要求进行半月保养。 | 查看有无半月维保记录,是否 15 天进行一次维保(即记录是否齐全),半月维保记录项目是否符合 TSG T5001 要求。 |
2、紧急停止装置 |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急停装置。紧急停止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 目测,操作试验 |
3、梯级、踏板与围裙板间隙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4、防夹装置 |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5、防护挡板 |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6、出入口保护 |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7、非操纵逆转保护 | (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8、运行检查 |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差为0~+2%。 | 用秒表、卷尺、同步率测试仪等仪器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用同步率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
9、梳齿板保护 | 当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
10、梳齿与梳齿板 |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11、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12、扶手带入口保护 |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 | 模拟动作试验 |
13、扶手带外缘距离 |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
14、空载制停距离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水平运行或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1)仪器测量;
(2)标记测量
只做空载试验 |
15、周边照明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 目测;必要时测量 |
16、标志 |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
②应抱住宠物;
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 外观检查 |
17、附加制动器 |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
(2)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 目测,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18、断错相保护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错相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断开主开关,在电源输出端分别断开各相电源,再闭合主开关,启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观察其能否运行;调换各相位,重复上述试验。 |
19、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目测;开启检修盖板、楼层板,观察驱动主机能否启动 |
20、自动启动、停止 | (1)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应当已经启动和加速;
(2)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应按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有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 目测检查
测量检查 |
注:根据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工作,监管部门可对表(一)、表(二)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
附件2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委托书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现委托 对你单位在用电梯进行检验,检验数量及注册代码以《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清单》为准。请予以配合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3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我单位对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有关检查结果如下。对于监督检验时存在的不符合项目,请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整改结果。
序号 | 设备注册代码 | 抽查结果 |
1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2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3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4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5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6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项目 (编号为 ) |
... | ... | ... | ...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异议□有异议 电梯维保单位: □无异议□有异议 检验人员: 日期: |
附件4
电梯停用意见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我单位对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发现注册代码为 的电梯存在第 项问题(□1.使用非法制造电梯的、□2.使用超期未检、经定期检验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的、□3.短接设备安全回路的、□4.乘客电梯制动器制动功能失效、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失效等存在明显隐患,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5.其他 )。
建议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整改。请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整改结果。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异议□有异议
电梯维保单位: □无异议□有异议
抽查人员:
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