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鼓励持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现将《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科技创业方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广州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是指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自然人。
第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境内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员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境内自然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事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以从事科技及科技相关的行业。企业可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第六条 鼓励外籍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外籍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新增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为投资者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