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公开。
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2.1 事故评估
2.2 分级应对
2.3 响应分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3.3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4 监测与报告
4.1 风险监测
4.2 风险预警
4.3 信息来源与报告
5 响应措施
5.1 协调指挥
5.2 医学救援
5.3 现场处置
5.4 流行病学调查
5.5 应急检验检测
5.6 事故调查
5.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8 维护社会稳定
5.9 涉国(境)外事故处置
5.10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销毁污染物
6.2 征用补偿
6.3 保险理赔
6.4 总结评估
6.5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3 名词术语
8.4 跨省、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8.5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6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
8.7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本市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
2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2.1 事故评估
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同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所在地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事故评估结果是启动应急响应的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2.2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上由本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但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跨市或者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3 响应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相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各区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响应分级,参照市级层面分级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3.1 Ⅰ级、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本市发生符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标准情形之一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请决定启动响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我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2 Ⅲ级响应
本市发生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标准情形之一事故,我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授权事故的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在省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3 Ⅳ级响应
本市发生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情形之一事故,由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行政区启动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跟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2.3.4 其他情形响应
对本市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事故,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市、区可根据需要启动本级层面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患者救助,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按本预案要求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逐级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成立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食品安全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工作。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省直部门)领导抵达广州处置的,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总指挥:市食安委主任或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常务副总指挥:市食安委副主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涉事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台办、市外办(港澳办),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及涉事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任务分工详见附则8.2。
3.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组织开展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支持组8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其他相关部门和涉事区人民政府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其他相关部门和涉事区人民政府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依据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涉事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或指导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涉事区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食安办、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涉事区人民政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8)专家支持组。由市食安办牵头,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3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4 监测与报告
4.1 风险监测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订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全市各级市场监管、发改、教育、公安、农业农村、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当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2 风险预警
4.2.1 消费警示与预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综合评估;结合我市居民生活习惯,可能误食的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季节性的各类细菌性、真菌性引起的各种食源性疾病发布消费警示。
4.2.2 预警发布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监督管理信息等,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波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3 信息来源与报告
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全市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4.3.1 信息来源
上级部门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上级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批示;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核实公众举报或投诉和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有关专家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的食品安全隐患风险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4.3.2 信息报告主体和时限
4.3.2.1报告主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
4.3.2.2报告接受主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4.3.2.3报告的原则和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原则,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和信息“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程序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故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或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地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地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较大和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省(市)或港澳地区通报的食品事故信息,要在1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接报后15分钟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区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涉及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或暂时无法判明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4.3.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全市各级相关部门首报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可能涉及范围、涉及人数(含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发展趋势等主要信息,以及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
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终报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应包括事故概括、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延期30天。
5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1 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指示批示精神及其他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事项作出决定;分析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健康的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专项工作组赴事发地。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事发区派出医疗、流行病学、卫生学专家;研究决定相关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进展情况,掌握受污染食品下架、封存、召回情况,及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7)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受污染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及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
(8)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5.2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救治援助。
5.3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食安委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中毒和死亡情况,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开展卫生学调查。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4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结果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5.5 应急检验检测
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6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调查和舆情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处置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由省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
5.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9涉国(境)外事故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组,由市委外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台,成立涉台组,由市委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10 应急终止
5.10.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10.2 终止程序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请同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6.1 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上一级监管部门。
6.2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保险理赔
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各工作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6.5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物资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原则,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7.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收治医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5 技术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和设备研发的组织,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开通应急通讯。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7.7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8应急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8.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发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5)党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8.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8.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8.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配合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市委政法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请,协调、督促政法单位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市委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5)市委外办(市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外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接港澳特区政府相关部门。
(6)市食安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置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粮食;对确认属于政策性承储企业流通中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定货和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储备粮工作。
(9)市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0)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事故处置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1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负责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1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4)市司法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市本级所需资金,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1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市属技工院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9)市交通运输局:在事故方应急运力不足时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21)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食盐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储备商品的供给;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2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3)市卫生健康委: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农村部门相互通报食品、使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并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25)市港务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26)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对涉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27)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提供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8)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组织本关区进出口食品和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销毁、暂停出口、强制召回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境进出口环节和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对国境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和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9)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30)中国移动、电信、联通广州分公司:移动、电信、联通等三大通讯运营商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应急通讯联络保障。
(31)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3 名词术语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4)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5)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4 跨省、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对于市内肇事者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跨辖区的,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牵头汇总上报调查和处置情况,其他“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调查,相关调查处置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2)对于肇事地在省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我市救治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肇事地市场监管部门。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6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
“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7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13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