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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各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快推进创新试点改革事项的落地实施,现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促进处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7日

  (联系人:张亚东,联系电话:8322831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快推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的落地实施,将专利代理机构监管的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以下简称“委托实施事项”),确保委托实施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强化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监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方式,推动形成专利代理监管首创性、突破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成果,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广州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坚持系统推进、制度创新、法制理念、底线思维,稳步推进委托实施事项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保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劲头不松、措施不软、势头不减,有效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2022年12月前,市局和各区局完成委托实施事项移交工作;2023年6月前,完成对各区局的业务培训;2023年12月前,形成与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构建市区一体化的监管执法机制,在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中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经验成果。

  二、工作安排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1. 拟制行政委托协议。市局和各区局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起草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委托期限暂定三年,期满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延期。(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法规处、各区局)

  2. 召开移交工作会议。适时组织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参加的委托实施事项移交工作会议,传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任务要求,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明确移交委托实施事项,举行移交签约仪式,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办公室、各区局)

  3. 公开委托实施事项。市局和各区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划分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区局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发挥宣传媒体作用,扩大委托实施事项社会知晓范围,及时总结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加大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宣传处、各区局)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4.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局组织开展委托实施事项业务培训,并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式文书等一并移交,及时完善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委托实施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各区局)

  5. 改进创新工作方式。市局探索通过提供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设立专用电话号码等方式,为受委托实施事项的各区局工作开展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牵头、办公室配合)

  6. 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市局密切跟踪委托实施事项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对委托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各区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委托实施事项、以信用为基础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监管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局促进处牵头、信用处配合)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

  7. 梳理部门权责清单。市局开展部门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并指导各区局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局法规处、促进处)

  8. 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区局主动配合市局做好委托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确保承接事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局、市局促进处、保护处)

  (四)重点专项工作

  9. 打击重点违法代理行为。加大对国家、省和市局转送案件线索的查办力度,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实施“零容忍”监管。2023年6月前,集中开展1-2批次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专项行动,建立查办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台账,加强对出租、出借和租用、租借资质机构的监管执法。对于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其他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持续有力净化行业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局、市局促进处、保护处、保护中心)

  10. 加强代理从业人员监管。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机构及代理师实施重点检查,对机构严控专利申请质量、落实签名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区局、市局促进处、保护处、保护中心)

  11. 规范电商平台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加强对本辖区电商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落实经营者资质、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的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规范新模式知识产权代理和交易、运营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区局、市局促进处、网监处、保护处、保护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将专利代理机构监管的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是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的必然要求,事关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大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委托事项落地实施工作。市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对各区局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区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认真组织开展委托事项实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局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各区承接实施工作方案和措施带头研究、认真把关。具体承接处室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发现涉及其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协商相关区局或报告市局研究处理。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程序,确保实效。委托实施事项是一项严肃的改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扎实细致做好每项工作,着力在精准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切实提高移交工作及具体实施的实效性,努力确保委托实施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规范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广州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附件:1.行政委托协议书

  2.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具体条款规定

  附件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政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广州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特签订本行政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事项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受委托事项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处罚。包括下列情形:

  1. 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内容。

  2. 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

  (二)行政检查:与上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监督)。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

   三、法律责任

  (一) 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实施日常工作。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如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行为时,应按法定程序实施。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活动。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工作。

  5. 严格按照行政委托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有关行政文书。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

  7. 委托期间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职权实施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延期。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具体条款规定

  一、《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

  (三)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

  (六) 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

  (七) 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当事人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者人员,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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