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异议处理申请。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现将申请流程告知如下,请参阅。
一、复检申请
(一)提出申请的时限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使用邮寄送达,须使用EMS邮寄)。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复检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见附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确认单;(3) 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5)代办复检事宜的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定复检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其他规定
1. 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初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部门。 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2.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并在收到复检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二、申请异议审核
(一)异议申请提出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如使用邮寄送达,须使用EMS邮寄)。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异议申请受理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确认单;(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5)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6)代办异议申请事宜的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异议审核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复检、异议处理期间风险防控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后,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四、联系方式
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北办公区705房
收件人:食品组
联系电话:020-8635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