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广州市化妆品复检申请。
二、复检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复检申请材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被抽样单位如对国抽、省抽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如对我局组织的化妆品抽检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填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复检申请单》并与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一起寄送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生产经营资质相关证件(需加盖公章)。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3.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带签名的检验报告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5.如果申请单位不是实际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由实际生产企业出具的复检申请委托书。
(二)复检申请受理
被抽样产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在《化妆品复检申请单》加具意见,连同以上复检申请资料一式一份寄回复检申请人。
如我局同意复检,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指定复检机构,办理备份样品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复检手续或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
三、复检费用
申请复检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化妆品检验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四、复检结论的适用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五、不予复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特殊原因导致复检备份样品无法复检;
(三)样品超过使用期限;
(四)逾期提交复检申请;
(五)曾提交过复检申请被驳回或已得出复检结论;
(六)化妆品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六、联系方式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907室
联系电话:020-83027326
指定复检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
电话:020-32447976、020-81092740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
电话:020-37886324
七、常见问题解答
(一)被抽样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一定要申请复检吗?
被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可自行选择申请或者不申请复检。
(二)被抽样单位如不申请复检、维持原判或复检申请被驳回,后续应如何处理?
被抽样单位应及时与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沟通,积极配合后续整改工作。
(三)被抽样单位可以邮寄新的样品进行复检吗?
不可以。复检是对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新检验,最终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