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2014〕25号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特设处反映。
广州市质监局
2014年4月10日
(联系人:洪霞、苏健,联系电话:83228233、83228183)
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通过对电梯及其相关资料的抽查,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的综合监督验证,查找、降低电梯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本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数量为上年度在用电梯总数的30%左右,监督抽查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列支,具体为:市质监部门以全市在用电梯总数为基准,按15%左右进行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各区质监部门以辖区内在用电梯总数为基准,按15%左右进行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
市质监部门可以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任务、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情况,对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数量进行适当的调整。
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监督抽查经费的财政预算工作。
第五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一)位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近三年来被行政处罚、举报投诉较多,或者定检复检率、故障率较高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管理、维保的;
(三)使用年限较长且使用管理状况不佳的;
(四)没有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的。
第六条 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
为了避免重复抽查,各区质监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清单并上报市质监部门备案,由市质监部门统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时,除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监督抽查重点外,市质监部门应当确保每年有10%被抽查电梯安排在定期检验后一周内进行,以验证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
第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承担电梯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开展验证电梯定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时,原定检机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明确电梯监督抽查的项目、要求与方法。
根据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工作,市质监部门每年可对电梯监督抽查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
第九条 监督抽查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定2名电梯监督抽查负责人,其中1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另1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相关文书的报送、跟踪和整理工作;
(二)根据市、区质监部门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并向各区质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三)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持证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向被抽查单位出示《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
(四)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抽查记录,以作为完成监督抽查工作的原始见证材料;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应通过拍照、当事人签名确认等方法锁定证据,并配合安全监察、稽查部门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五)对抽查电梯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尽量减少对被抽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六)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监督抽查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监督抽查机构可以根据抽查项目邀请相关电梯专家协助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除电梯检验检测项目以外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的审查等。
第十一条 完成电梯监督抽查后,监督抽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 发现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场出具《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分别送达使用管理单位和导致不符合项目的责任单位(包括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同时每周汇总一次出现不符合项目的电梯清单报电梯所在地的区质监部门和市质监部门,由区质监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消除隐患限期复检;
(二) 不符合项目存在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还需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据报电梯所在地的区质监部门和市质监部门处理。
《通知书》与《报告单》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文字表述必须一致。
《通知书》或《报告单》的结论不改变定期检验机构的电梯定检报告结论。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机构依法实施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相关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确认,对不符合项目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通知书》记载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并向监督抽查机构申请复检。
第十四条 各区质监部门应对《通知书》确认的不符合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报告单》确认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以及对《通知书》不符合项目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抽查机构收集的证据不足的,各区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认定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定期检验机构的,市质监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处理,对相关检验人员已完成定检的电梯以及相关原始记录扩大抽查比例,对定检机构的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质监部门应当定期考核监督抽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可以邀请监督抽查机构以外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总数的1%进行比对试验,并可以邀请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对工作质量不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监督抽查机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并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被抽查单位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督抽查机构存在乱收费、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可向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被抽查单位拒绝配合电梯监督抽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报告单》确认的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在完成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1个月内向市质监部门和委托的区质监部门报送《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
各区质监部门应当在完成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1个月内统计本辖区内《报告单》的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在3个月内统计行政处罚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汇总报送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应建立电梯监督抽查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及时上传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整改情况等信息,方便各区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电梯监督抽查纸质档案分别由以下单位存档:
(一) 监督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抽查记录、《通知书》、《报告单》等)和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见证材料,由监督抽查机构存档;
(二) 《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包括《报告单》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见证材料,由相关责任单位存档;
(三) 《报告单》以及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跟踪处理档案,《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包括《报告单》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逾期未整改的处理档案,由各区质监部门存档;
(四) 《年度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任务分工表》、《年度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汇总表》、《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由市质监部门存档;
(五) 委托监督抽查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电梯监督抽查经费报账档案,由相应质监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应当在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依法向社会公开电梯监督抽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流程
2.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
3.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
4.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5.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
6.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
7.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
8. 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
附件1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流程.doc
附件2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doc
附件3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doc
附件4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doc
附件5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doc
附件6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doc